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四一四0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