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九十二年偵緝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九十二年偵緝字第四一九號),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件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及拘票附於本院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潘進順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