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法院(二00二)饒民初字第三四六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大陸地區人民甲○係夫妻,嗣於聲請人向大陸地區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法院訴請離婚,經判決准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雙方性格各異及年齡相差懸殊而致婚後不久感情惡化,並於二00一年分居至今,夫妻關係名存實亡,雙方也於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在饒平縣公證處立下離婚協議,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為理由,而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在案,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可稽,按上開理由,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B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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