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