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保險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更字第1號原告 吳健竹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陳世偉 張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