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月至4月間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