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雲林縣四湖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20日犯殺人未遂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15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本件係受刑人於案發後於案發當日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