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0月9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03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6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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