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
備註裁判費18,325元第一次登報費300元第二次登報費500元合計19,125元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