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抗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3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11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4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後,受刑人於96年8月29日收受裁定書,並於同日捨棄抗告權,有送達證書及捨棄抗告權聲明狀附於原審卷可查,其抗告權顯已喪失,依前開規定,其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