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875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3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55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10年度勞聲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抗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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