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拾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數次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嗣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戒治所評定其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且扣案之十包白粉、二包結晶物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白粉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結晶物則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鑑定結果詳如附表所示),均係違禁物無訛;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塑膠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違禁物,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附表:
┌─┬────────────┬───┬───┬─────────────────┐│編│時間│地點│扣案物│檢驗結果││號│││││├─┼────────────┼───┼───┼─────┬─────┬─────┤│一│96年6月28日凌晨5時許│臺北縣│白粉10│法務部調查│第一級毒品│96年度毒偵││││汐止市│包│局96年9月│海洛因(合│字第1503號││││福德一││1日調科壹│計驗後淨重│卷第55頁││││路65號││字第096230│0.66公克,│││││11樓││64490號鑑│空包裝總重│││││││定書│2.16公克)│││││├───┼─────┼─────┼─────┤││││結晶物│交通部民用│第二級毒品│96年度毒偵│││││1包│航空局航空│甲基安非他│字第1503號││││││醫務中心96│命(驗前毛│卷第46頁││││││年7月12日│重0.4600公│││││││航藥鑑字第│克,淨重0.│││││││0000000號│2300公克,│││││││毒品鑑定書│取樣0.0009││││││││公克,餘重││││││││0.2291公克││││││││)││├─┼────────────┼───┼───┼─────┼─────┼─────┤│二│96年7月28日凌晨0時10分│臺北縣│結晶物│臺灣檢驗科│第二級毒品│96年度毒偵│││許│泰山鄉│1包│技股份有限│甲基安非他│字第2083號││││中山路││公司96年8│命(驗前毛│卷第17頁││││三段28││月30日CH/2│重1.1公克│││││巷16號││007/81323│,因鑑驗使│││││││號濫用藥物│用0.016公│││││││檢驗報告│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