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七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如附表所示出貨單上客戶簽章欄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因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因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緣丙○○於八十八年七月間至臺南市○○路○段○○巷○○○號駿榮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駿榮公司)任職,並擔任臺北分公司之業務員,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連續偽稱已招攬到「冠軍科技」、「 偉成 資訊」、「頂尖科技」三家客戶,並訛稱該三家客戶欲向駿榮公司訂購電腦放大護目鏡等貨物,並分別以上開三家商號向駿榮公司開立出貨單,而向駿榮公司訛詐貨物,駿榮公司不疑有他陸續出貨給丙○○,丙○○則在出貨單客戶簽章欄內偽簽「 黃志成 」、「黃」、「李」、「謝」、「林」等署名使成一具備收據性質之私文書,並持向駿榮公司行使而詐領貨物,足生損害於「黃志成」等人與駿榮公司(上開三家之出貨單明細如附表所示)。丙○○共計以「冠軍科技」、「偉成資訊」、「頂尖科技」等三家虛偽客戶名義,各向駿榮公司訛詐獲得新臺幣(下同)一萬九千元、七千元、二十四萬三千四百元之貨物。丙○○詐得上開貨物後,隨即轉賣販售得款花用殆盡。
二、丙○○復承上開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又於九十年三、四月間之某日,在駿榮公司臺北分公司辦公室內,向駿榮公司負責人乙○○佯稱,其大哥 謝春興 在宜蘭技術學院經營餐廳部虧錢為錢莊逼迫甚緊,其欲代謝春興還款為由,騙得乙○○之同情,而以駿榮公司名義貸給三十萬元,丙○○則交付到期日為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面額各為二十萬元及十萬元本票一紙為憑。詎丙○○自同年八月十一日無故離職,駿榮公司派員前往「冠軍科技」、「偉成資訊」、「頂尖科技」等三家門市地址勘查,發現根本無該等公司行號之設置,而純係丙○○捏造之客戶名稱,抑且丙○○前揭簽發之本票亦屆期不獲兌現,至此駿榮公司始知受騙。
三、案經駿榮公司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有於有揭時地虛構「冠軍科技」、「頂尖科技」等客戶名義,向告訴人駿榮公司詐購如附表所示之貨物,以及向駿榮公司負責人乙○○詐騙款項,並於嗣後無故離職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虛構「偉成資訊」之客戶名義向駿榮公司訂貨之犯行,辯稱:偉成資訊公司確有委託伊向駿榮公司訂購該七千元之電腦護目鏡,且伊也確實送貨至該公司,可能是偉成資訊公司事後遷址,以致於無法收得貨款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即駿榮公司之代表人乙○○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調查時指訴綦詳,且有其提出被告均無爭執之出貨單二十八紙、被告簽發之本票二紙、客戶核帳單三紙等文件影本附於偵查卷可證,且其派員至新竹等地勘查被告所陳「冠軍科技」、「偉成資訊」、「頂尖科技」等公司設址地點,根本無前開公司行號之設置等情,有勘查照片十八張在卷可佐,而其中詐騙借款情節部分復核與證人即被告之兄謝春興之證述情節相符(見甲○九十偵緝七三七號偵查卷第十五頁背面至第十六頁)。雖被告辯稱偉成公司確有訂貨行為云云,並陳報偉成公司之新址及其統一編號供本院查詢,然經本院依其陳報內容及向經濟部函查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記之公司設籍地點向「偉成公司」查詢與駿榮公司之交易情形時,則經偉誠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明確答覆,伊公司名稱係「偉誠」,並非「偉成」,且伊公司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以後,即不曾與駿榮公司有任何之交易等語,有該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出具之回覆函一份附卷可參,由是觀之,無論係「偉成資訊」抑或是偉誠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實無一公司行號以上開公司名義於九十年二月間向告訴人駿榮公司訂購十台電腦護目鏡(貨款總價為七千元)之事,然於九十年二月二日向駿榮公司虛偽陳報有「偉成資訊」欲訂購電腦護目鏡十台並受領上開貨品之事,既係被告所為,則此自屬被告詐領貨物之手段之一,乃被告逕以前詞置辯,純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進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復相同,皆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依法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至其所犯連續詐欺取財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具有方法結果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按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前於八十四年間,因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甫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因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一節,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犯罪類型相近,且均利用擔任業務員職務伺機取財,嗣後再無故離職,任令告訴人難以追索,而本件告訴人向檢察署提出告訴後,被告亦係傳拘無著後,經通緝後始行到案,均足見其惡性,且有意迴避其刑事責任,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且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所偽造如附表所示出貨單之客戶簽章欄上「黃志成」、「黃」、「李」、「謝」、「林」等人署名,則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駿榮公司之出貨單明細資料┌────┬────┬───────┬──┬─────┬────────┐│客戶名稱│訂貨日期│品名│數量│應收貨款│客戶簽章欄上偽造││││││(新台幣)│之署押│├────┼────┼───────┼──┼─────┼────────┤│冠軍科技│89.04.12│17C電腦護目鏡│10│7000元││├────┼────┼───────┼──┼─────┼────────┤│冠軍科技│89.04.14│17C電腦護目鏡│9│6300元│李│├────┼────┼───────┼──┼─────┼────────┤│冠軍科技│89.04.15│17B電腦護目鏡│6│5700元││├────┼────┼───────┼──┼─────┼────────┤│偉成資訊│90.02.02│17C電腦護目鏡│10│7000元││├────┼────┼───────┼──┼─────┼────────┤│頂尖科技│89.12.05│17K電腦護目鏡│6│6300元│黃志成││││17C電腦護目鏡│3│1950元││├────┼────┼───────┼──┼─────┼────────┤│頂尖科技│89.12.07│17B電腦護目鏡│3│2550元│黃志成││││20B電腦護目鏡│1│1100元││├────┼────┼───────┼──┼─────┼────────┤│頂尖科技│89.12.13│17K電腦護目鏡│2│2100元│黃││││17B電腦護目鏡│2│1700元│││││17C電腦護目鏡│2│1300元││├────┼────┼───────┼──┼─────┼────────┤│頂尖科技│89.12.15│17C電腦護目鏡│3│1950元│黃志成││││17K電腦護目鏡│3│3150元│││││17B電腦護目鏡│2│1700元││├────┼────┼───────┼──┼─────┼────────┤│頂尖科技│89.12.28│17C電腦護目鏡│5│3250元│黃││││17K電腦護目鏡│5│5250元│││││20B電腦護目鏡│1│1100元││├────┼────┼───────┼──┼─────┼────────┤│頂尖科技│89.12.28│17B電腦護目鏡│24│20400元│林│├────┼────┼───────┼──┼─────┼────────┤│頂尖科技│90.01.05│17K電腦護目鏡│5│5250元│黃││││17B電腦護目鏡│2│1700元│││││17C電腦護目鏡│3│1950元││├────┼────┼───────┼──┼─────┼────────┤│頂尖科技│90.01.12│17C電腦護目鏡│5│3250元│黃志成││││17K電腦護目鏡│5│5250元││├────┼────┼───────┼──┼─────┼────────┤│頂尖科技│90.01.18│17C電腦護目鏡│1│650元│黃志成││││17K電腦護目鏡│5│5250元│││││17B電腦護目鏡│2│1700元││├────┼────┼───────┼──┼─────┼────────┤│頂尖科技│90.01.31│F666獵輻高手│2│1300元│黃志成││││14N電腦護目鏡│1│650元│││││20B電腦護目鏡│1│1100元│││││17K電腦護目鏡│6│6300元│││││17B電腦護目鏡│2│1700元│││││17C電腦護目鏡│6│3900元│││││15B電腦護目鏡│2│1300元││├────┼────┼───────┼──┼─────┼────────┤│頂尖科技│90.02.08│17K電腦護目鏡│2│2100元│黃││││17B電腦護目鏡│5│4250元│││││15B電腦護目鏡│2│1300元│││││17C電腦護目鏡│7│4550元│││││F666獵輻高手│2│1300元││├────┼────┼───────┼──┼─────┼────────┤│頂尖科技│90.02.12│15B電腦護目鏡│2│1300元│黃││││17K電腦護目鏡│2│2100元││├────┼────┼───────┼──┼─────┼────────┤│頂尖科技│90.02.15│15B電腦護目鏡│2│1300元│黃││││17K電腦護目鏡│6│6300元││├────┼────┼───────┼──┼─────┼────────┤│頂尖科技│90.02.15│F666獵輻高手│1│650元│黃││││17C電腦護目鏡│4│2600元││├────┼────┼───────┼──┼─────┼────────┤│頂尖科技│90.02.20│15B電腦護目鏡│2│1300元│謝││││F666獵輻高手│1│650元│││││17C電腦護目鏡│5│3250元││├────┼────┼───────┼──┼─────┼────────┤│頂尖科技│90.02.27│17K電腦護目鏡│7│7350元│黃││││17B電腦護目鏡│3│2550元│││││15B電腦護目鏡│2│1300元│││││17C電腦護目鏡│7│4550元││├────┼────┼───────┼──┼─────┼────────┤│頂尖科技│90.03.02│17K電腦護目鏡│1│1050元│黃││││F666獵輻高手│2│1300元│││││17C電腦護目鏡│2│1300元││├────┼────┼───────┼──┼─────┼────────┤│頂尖科技│90.03.05│17K電腦護目鏡│3│3150元│黃││││17B電腦護目鏡│1│850元│││││15B電腦護目鏡│2│1300元│││││17C電腦護目鏡│7│4550元│││││21P電腦護目鏡│1│1500元││├────┼────┼───────┼──┼─────┼────────┤│頂尖科技│90.03.06│17K電腦護目鏡│1│1050元│黃││││17B電腦護目鏡│2│1700元│││││17C電腦護目鏡│8│5200元││├────┼────┼───────┼──┼─────┼────────┤│頂尖科技│90.03.12│17K電腦護目鏡│2│2100元│黃││││17B電腦護目鏡│2│1700元│││││17C電腦護目鏡│8│5200元││├────┼────┼───────┼──┼─────┼────────┤│頂尖科技│90.03.15│17K電腦護目鏡│17│17850元│││││17B電腦護目鏡│13│11050元││├────┼────┼───────┼──┼─────┼────────┤│頂尖科技│90.03.20│17K電腦護目鏡│8│8400元│││││F666獵輻高手│2│1300元││├────┼────┼───────┼──┼─────┼────────┤│頂尖科技│90.03.22│17K電腦護目鏡│8│8400元│黃│├────┼────┼───────┼──┼─────┼────────┤│頂尖科技│90.03.28│17C電腦護目鏡│3│1950元│黃││││17K電腦護目鏡│2│2100元││├────┼────┼───────┼──┼─────┼────────┤│頂尖科技│90.03.30│17C電腦護目鏡│15│9750元│黃││││17K電腦護目鏡│30│31500元││├────┼────┼───────┼──┼─────┼────────┤│頂尖科技│90.04.12│17B電腦護目鏡│3│1950元│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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