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告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
訴訟代理人 張微茜
聯絡地址新竹縣○○市○○街00號4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