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告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

訴訟代理人 張微茜

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新竹縣○○市○○街00號4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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