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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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鄭有㨗被告 何宏元 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2179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0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
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考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其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故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倘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且屬非得補正之事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鄭有㨗(下稱聲請人)以被告何宏元涉犯詐欺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23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6807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分檢)認再議為無理由,於108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217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等情,有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高分檢108年度上聲議字第2179號處分書等在卷可憑。惟聲請人提起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之,此有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1份在卷可參,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不符,且非屬得命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即與法定要件不合。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交付審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何秀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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