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1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