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16號上訴人 徐永進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被上訴人 姜春霞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複代理人 鍾孟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原審判決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壢簡字第47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將原審判決案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477號」,誤載為「101年度壢簡字第477號」,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