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繼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己字第143號、104年度執己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繼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繼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鄭繼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於103年8月8日徒刑執行完畢,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受刑人鄭繼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贓物│竊盜│││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1日│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8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3年度│花蓮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392號│偵字第237號│偵字第1812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花交簡字│103年度簡上字第│103年度簡上字第││事實審││第1號│34號│42號││├────┼────────┼────────┼────────┤││判決日期│103年1月3日│103年8月15日│103年12月16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花交簡字│103年度簡上字第│103年度簡上字第││判決││第1號│34號│42號││├────┼────────┼────────┼────────┤││判決│103年2月4日│103年8月15日│103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3年度│花蓮地檢103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67號│執字第2475號│執字第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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