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 李榮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邱 陳貴美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70,000元│102年5月10日│0000000│││││業銀行仁美│922││││││││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