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立仁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高度風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執行羈押,嗣因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裁定自103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3年9月23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坦承殺人未遂犯行,復有被害人 郭忠義 、證人 林銘益孔明東 之證述、郭忠義之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天成醫院函文及受傷照片在卷可稽,且有菜刀扣案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犯後即與共犯 陳立翔 逃離現場,且無固定工作及住居所,戶籍亦設於戶政事務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就其與共犯陳立翔行為分擔之細節,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復審酌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一般人於涉犯重罪時均有趨吉避凶之心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為規避審判及執行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本院審酌被告無固定工作及住居所,且僅因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即與共犯陳立翔以菜刀割其頸部,雖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然已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縱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尚不足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審判權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被告應自103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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