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44號被告 趙思愷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 律師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趙思愷因殺人等案件,歷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兼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執行羈押,前自103年1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再自103年3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嗣自103年5月9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更自103年7月9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又自103年9月9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觀諸相關證人幾近全部訊畢,甚者同案被告 何家銘 似未萌生殺人之犯意,焉能成立被告教唆殺人之罪名,特此盼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檢視被告固仍否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被訴殺人部分之犯罪事實,參閱同案被告 簡明弘陳銘華李兆翊陳修維 之說詞,復佐解剖鑑定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研該罪嫌之法定刑度非輕,是以逃匿規避追訴程序進行之機率頗高,且其曾於作案後恣意棄置死者逃離現場、企圖委由一人頂罪掩蓋多人犯罪之跡象、不願出面接受警方調查,即具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猶存,況既尚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委含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忖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可昭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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