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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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冠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