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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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孫頡儒 被告喜悅萬怡有限公司施妃爾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彩梅
(即臺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賴金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告喜悅萬怡有限公司即施妃爾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張彩梅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廖欣儀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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