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240號聲請人 葉彩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洪志賓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