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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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豪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郭建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9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據上,若受刑人先後犯數罪,且均受科刑裁判(含科刑判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等實體裁判)確定,並入監執行,關於其假釋中宣告付保護管束聲請事項之管轄權,應依其所犯全部確定罪刑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以資認定。
三、查受刑人郭建豪因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為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決科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指揮執行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緝字第108號;下稱罪刑㈠);其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指揮執行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249號;下稱罪刑㈡)。受刑人即自102年4月1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㈠、㈡合計之有期徒刑2年9月;據上,因悉受刑人在監執行如上有期徒刑2年9月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確屬本院無誤,此有本院查得受刑人最近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是本院審認如上聲請意旨,有聲請人提出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以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全卷)等足佐,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