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志青前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又因犯偽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1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受刑人於10
0年6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14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