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5號原告台灣創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勇志 被告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9,200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