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 黃福源 訴訟代理人 何茂雄 律師被告 鄭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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