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曾桂芳 債務人 曾進丁 債務人 蔡麗
一、債務人曾桂芳、曾進丁、 蔡麗芬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桂芳於民國100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曾進丁、蔡麗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19萬1,244元整(其中,曾進丁、蔡麗芬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5萬1,748元整;曾進丁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13萬9,49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桂芳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0,701元整(其中,曾進丁、蔡麗芬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3萬4,291元整;曾進丁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7萬6,41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進丁、蔡麗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桂芳、曾│自民國109年11│自民國110年│年息百分之零點九│││34291│進丁、蔡麗│月02日起│4月14日止││││元│芬├───────┼──────┼────────┤││││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月15日起│││├──┼───┼─────┼───────┼──────┼────────┤│002│新臺幣│曾桂芳、曾│自民國109年11│自民國110年│年息百分之零點九│││76410│進丁│月02日起│4月14日止││││元│├───────┼──────┼────────┤││││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桂芳、曾│自民國109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34291│進丁、蔡麗│月03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元│芬│││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曾桂芳、曾│自民國109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76410│進丁│月03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元││││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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