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松林律師具保人乙○○上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13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