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719號債權人北帝國第5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