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6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臨江仙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佳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橋開發、 林復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長橋開發-林復宏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陳明相對人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對林復宏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7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