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287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黃嘉烈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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