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 陳俐彤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被告 李道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繼瑜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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