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怡強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
6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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