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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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林泳霖
林佳興 游阿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群 律師被告 鄭秀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秀緞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經原告林泳霖、林佳興、游阿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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