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告高匯新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遠 即 吳錦祥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