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72號聲請人己○○聲請人戊○○聲請人乙○○聲請人甲○○兼上二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況)。
(二)第二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其他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二、本件聲請人戊○○、乙○○係繼承人之釋明之證據資料。
三、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