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和解筆錄10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告0000000000(即C女)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即C女父親)被告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就本院101年侵訴字第232號妨害性自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十四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通譯畢秀娟到庭和解關係人:
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即C女父親)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02年3月10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方式可於上開期日前匯款至C女郵局帳戶(C女姓名及郵局帳戶資料詳附件所示)。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即C女父親)被告甲○○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十四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