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6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65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許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