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林怡平
被   告  楊善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善淳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楊善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