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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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義增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187號)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義增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蕭義增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晚間10時許,在新竹市○○路○○○號內,因細故與 徐金龍 發生爭執,徐金龍欲離開現場之際,蕭義增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毆打徐金龍,造成徐金龍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右臉挫傷(約10×10公分)合併瘀腫、右臉與右耳多處擦傷、右小腿挫傷(約5×5公分)併擦傷等傷害。嗣徐金龍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驗傷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金龍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送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蕭義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3至4、26至27、30至31頁)。
(二)告訴人徐金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見偵查卷第5至6、26至27頁)。
(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104年1月26日之診斷證明書1紙及告訴人傷勢蒐證照片共7張(見偵查卷第7至10頁)。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蕭義增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二)累犯:被告前於102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1月25日以102年度竹簡字第7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3年1月2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竟僅因細故一時衝動而毆打告訴人,侵害對方身體法益,致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顯見其自我情緒控制能力薄弱,所為實值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因告訴人未出面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