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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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 張錦燦 被告 王翠芬
鄭心怡 周育義 高湘雲 王靜敏 蔡炎暾 張家豪 修丕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