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雯媛 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抗告人張雯媛與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