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友仁 債務人林金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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