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20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文壽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依本案卷內證據,可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起裁定羈押,並自同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已如前述,縱本案就其他共同被告部分,已踐行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完畢,被告本身原具有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亦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甚或不施加強制處分之方式代替,衡酌毒品案件之性質及比例原則,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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