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何佐桐 被告承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00000000元【0000000元+二筆土地面積(222.34+221.74)*公告現值36100元=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