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聲請人蔡慶源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發票人及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勿以簡寫。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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