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嘉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宥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怡芳
一、債務人蘇宥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40,8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蘇宥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怡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