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原告 方春雄 被告 林錦龍 上列被告因刑事違反物理治療師法案件(本院案號:101年度醫易字第2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林錦龍因刑事違反物理治療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方春雄於刑事程序依法提起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